將危險廢物加工成防水材料賣予他人,判了!
被告人孔某民伙同他人從被告人劉某龍、石某良、陰某軍、紀某賢處購得碳素油122余噸,后在巨野縣葛店棉廠院內,使用所購得的碳素油加工成防水卷材賣予他人。經鑒定,被告人孔某民所購得的碳素油為危險廢物,且被告人孔某民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處置,造成環境污染損害費用總計64.317萬元。被告人劉某龍、石某良、陰某軍、紀某賢均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明知被告人孔某民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被告人孔某民的防水卷材廠提供碳素油。后被告人孔某民、陰某軍、紀某賢、石某良均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被告人劉某龍被抓獲歸案。
01審理查明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物證涉案危險廢物及照片油渣及黑色粉末等、碳素油等,證人孫某勇、翟某國等人證言,書證巨野縣環保局向公安局移送案件相關材料、被告人戶籍證明及犯罪前科證明、巨野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抓獲證明、陰某軍尾號5318中國農業銀行交易明細、巨野縣環保局出具的說明、稱重記錄等,鑒定意見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檢驗檢測報告、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檢驗報告等,勘驗、檢查、指認現場筆錄、辨認筆錄巨野縣公安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附案發現場方位示意圖及照片、被告人孔某民指認現場筆錄附指認照片、辨認筆錄等,被告人孔某民、陰某軍、紀某賢、石某良、劉某龍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02法院認為
被告人孔某民、陰某軍、紀某賢、石某良、劉某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孔某民、陰某軍、紀某賢、石某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的意見,經查屬實,應予以采納。被告人孔某民、陰某軍、紀某賢、石某良、劉某龍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鑒于五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且已對其造成污染環境的經濟損失及鑒定費用承擔賠償責任,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03法院判決
被告人孔某民、陰某軍、紀某賢、石某良、劉某龍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04相關法條
《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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